(2015)温文执民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顺照与刘忠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事由:裁定书份数:5份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刘顺照。被执行人刘忠法。申请执行人刘顺照与被执行人刘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忠法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权利人刘顺照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忠法有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梅树村房产(土地证号:1-2005-2-46和2-2007-2-1**),已被本院(2015)温文执民字第111号案依法进行了查封,因均无房屋产权证,现与有关部门正在协商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4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