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薛秋德与林建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秋德,林建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秋德,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建坤,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再审申请人薛秋德因与被申请人林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漳民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秋德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实际借款人是担保人李沛翔,其并未收到林建坤支付的借款95000元,而是林建坤在银行办理贷款时,未经其同意和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将95000元转入李沛翔的银行卡内。(二)一、二审未将李沛翔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及未调取林建坤从银行直接转入李沛翔卡号95000元的证据,违反诉讼程序和公平原则。(三)其先后19次合计支付给林建坤67900元以及于2011年10月21日签名的《还款保证》,均是在林建坤威逼的情形下作出,不能作为其履行借款义务的依据。(四)其有新证据无折存款回单一份,证明其于2006年7月31日还款12000元,该笔还款应予认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再审本案。林建坤提交意见称:(一)薛秋德自称《借款协议》及借条是其未支付借款之前作出的不属实。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及款项支付均是2003年11月28日当天贷款手续办成后同时完成的,当时借款人薛秋德及担保人李沛翔均有在现场。(二)薛秋德自称先后19次还款及出具《还款保证》均是在其威逼下作出不是事实。薛秋德自2003年12月起每月主动按时到其家中还款或到银行主动存入其贷款账户。(三)其于2013年5月2日写的证明确有其事,但李沛翔不是借款人,至于薛秋德与李沛翔是否存在个人钱财上的其他关系,其不清楚。(四)对薛秋德于2006年7月31日所还的12000元没有异议,同意抵扣。本院认为:(一)薛秋德向林建坤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薛秋德出具的《借条》等为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事实清楚。虽然林建坤将款项汇入保证人李沛翔个人帐户,但薛秋德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其多次还款行为也说明其对此是知晓并认可的。故其关于实际借款人是李沛翔、其未收到借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一审期间,在林建坤仅向借款人薛秋德主张债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将李沛翔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林建坤对于款项汇入李沛翔个人帐户的事实无异议,调取汇款凭证亦无必要。一审对其追加当事人及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三)薛秋德提出其19次还款及出具《还款保证》的行为均系受林建坤胁迫作出,但未就此举证证明,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2006年7月31日还款12000元的事实,林建坤予以认可并同意抵扣,双方可于执行程序中予以抵扣。综上,薛秋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秋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耀光审 判 员 周志梅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