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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冯小勇与张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冯小勇,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黄骅市旧城镇西崔庄村116号。委托代理人:董红旗,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猛,无业。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小勇的委托代理人董红旗,被告张猛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小勇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猛扣除已垫付的赔偿款10000元后暂时赔偿医疗费50000元,其他损失另案处理。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猛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被告张猛行为属于驶离现场,而非逃逸,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而不是同等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20时55分,被告张猛驾驶冀J×××××号普通货车在黄骅市境内沿海丰大街由北向南遇到绿灯信号过路口正常行驶时,与沿新海路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遇路口红灯信号闯红灯过路口行驶的原告冯小勇相撞,造成冯小勇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猛停车到达事故现场,在急救车抢救伤者后驾车逃逸,于当晚21时19分打110报警,并于21时21分驾车返回事故现场。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冯小勇、张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张猛已赔偿原告冯小勇损失10000元。另查:被告张猛驾驶的冀J×××××号普通货车未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冯小勇损失如下:医疗费71938.90元,证据是黄骅市人民医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收费收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张猛驾驶的冀J×××××号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原告冯小勇的医疗费71938.90元,先由被告张猛在冀J×××××号车应投交强险的范围和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冯小勇的其余损失61938.9元,由被告张猛依责(50%)赔偿30969.45元。被告张猛已赔偿原告冯小勇损失10000元,被告张猛再赔偿原告冯小勇损失30969.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猛赔偿原告冯小勇医疗费损失30969.45元。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开户行:工行黄骅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张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仙审判员闫广练审判员孙福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周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