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杨俊峰与延津县教育体育局、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峰,延津县教育体育局,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杨彦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杨俊峰,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委托代理人任传政,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观音堂胡同。法定代表人杨家保,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金勇,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齐献军,该局工作人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中原路。法定代表人张知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斯进,新乡市牧野148法律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麻建民,该公司职工。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杨彦辉,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30日,住延津县。原告杨俊峰与被告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延津县教体局)、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公司)、第三人杨彦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姚志强审判员 姜志霞审判员 刘佩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英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