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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国存与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18号原告:张国存,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郜立峰,太和县坟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标,男,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存诉被告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