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国存与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18号原告:张国存,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郜立峰,太和县坟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标,男,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存诉被告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