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炳汉与殷飞、王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汉,殷飞,王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3090号原告周炳汉。委托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飞。被告王云芳。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周炳汉与被告殷飞、王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炳汉应当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