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炳汉与殷飞、王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汉,殷飞,王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3090号原告周炳汉。委托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飞。被告王云芳。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周炳汉与被告殷飞、王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炳汉应当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