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14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向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琛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