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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261号被执行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施大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48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