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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俊与李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李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195号原告张俊,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李文强,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与被告李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判员 陈 东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