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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南通三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三瑛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南通��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静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鹏,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飞。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三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三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三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