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平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助理审判员 常 弘助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