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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渭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渭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33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渭东,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渭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同应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程渭东从一个叫“西峰”的男子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掺入脑复康后,除自己吸食外于2015年3月13日至3月22日,5次卖给吸毒人员高攀约1.2克,获利600元。3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程渭东被抓获时,从其家查获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查获的3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重0.52克。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渭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程渭东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但提出其在2015年3月13日至3月22日,5次向吸毒人员高攀贩卖毒品的具体克数并不是1.2克,具体克数现在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公安民警根据吸毒人员的交代,在被告人程渭东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查获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查获的3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重0.52克。并查明,2015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程渭东从一个叫“西峰”的男子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掺入脑复康后,除自己吸食外于2015年3月13日至3月22日,曾5次向吸毒人员高攀进行贩卖,获利600元。在审理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渭东5次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对贩卖的具体克数当庭表示并不能确定。综上,被告人程渭东在2015年3月13日至3月22日期间曾向吸毒人员高攀贩卖毒品五次,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时,依法查获毒品0.52克。上述事实,有证人高攀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在卷为证;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在卷为证;有被告人程渭东指认赃物及作案地点的笔录、照片、供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渭东违反国家禁毒管理规定,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渭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程渭东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渭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左 敏审 判 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兰兰附:本案适用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