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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1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有岭诉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岭,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12267号原告张有岭,男,1955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勇极,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征,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张有岭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有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极、张国志,被告东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有岭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1日入职被告东阳公司,任职木工,月工资5700元。原告入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8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亦庄新城13号楼楼顶层卸弧顶架子的时候,架子倒塌导致原告掉落到地面60公分的横钢管架子上,原告的右胸冲撞在排管架子上,后去医院检查为右侧3、4、5、6、7肋骨骨折。原告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2464号裁决书,特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东阳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张有岭主张其2014年3月1日入职东阳公司,担任木工。东阳公司的小班组长张泽周介绍其到东阳公司,并与张泽周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张泽周管吃、住,每天工资190元,工作地点是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亦庄新城,张泽周负责对张有岭进行管理。2014年3月8日上午10点,张有岭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亦庄新城13号楼楼顶层卸弧顶架子的时候,架子倒塌导致原告掉落到地面60公分的横钢管架子上,张有岭右胸冲撞在排管架子上,后去医院检查为右侧3、4、5、6、7肋骨骨折。张泽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东阳公司主张与张有岭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5月26日,张有岭向大兴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东阳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9月23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246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有岭的仲裁请求。张有岭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张有岭提交下列证据:1、录音资料,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东阳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2、协议书,证明其与张泽周约定每天工资190元。3、裁决书,证明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东阳公司对该证据认可;4、诊断证明、住院证、住院病历、手术记录,证明受伤经过。东阳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5、证人证言,证明与东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受伤的经过。东阳公司对证人证言不认可;东阳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施工合同,证明其作为承包方承包大兴区亦庄镇6#居住区服务配套设施用房等七项。张有岭对该证据认可;2、2014年3月考勤表、2014年2月至4月工资表,证明其公司进行施工的人员中没有张有岭。张有岭对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法院依职权查询了东阳公司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工地情况,北京市大兴区亦庄新城项目是由东阳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张有岭对该证据认可;东阳公司对该证据认可,主张该项目工程名称是枫丹一号,施工的劳务队是东阳公司自己的劳务对,没有外包的情况,张泽周不是东阳公司的员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诊断证明、住院证、手术记录、证人证言、协议书、录音资料、备案查询、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对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张有岭提交协议书,并主张其与张泽周签订该协议,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标准。张有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泽周是东阳公司的员工,其与张泽周签订协议书的行为,不能视为与东阳公司达成用工的合议,对张有岭要求确认与东阳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有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有岭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马香菊人民陪审员  韩俊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