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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锐、江西省新干县XX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李敏锐,江西省新干县XX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物流园8栋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5857—8。法定代表人:皮义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敏锐,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江西省新干县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北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徐桂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锐、江西省新干县XX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395元,由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