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73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玉贤,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侨光,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某某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贤、许侨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自由相识恋爱,于2008年12月13日按农村风俗摆酒结婚,同年5月5日在电白县民政局电城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粤茂结字08080XXXX)。原、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生育女儿,取名杨某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也是比较冷淡平常,被告一直外出做生意,很少在家。于2011年间,原告继续留下女孩在娘家抚养,也随之外出打工。被告发现后,谩骂原告不在家带小孩,并在广州找到原告进行打骂,之后一直多次殴打原告致伤,导致原告家庭与被告家庭之间产生矛盾,此后被告经常采取发手机信息手段来恐吓原告及原告家人,致使原告不敢回家,夫妻间的感情由此产生激烈的变化。两三年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从不相面交谈,只在电话中相互谩骂。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因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某斐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某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在某某镇自由相识恋爱,于2008年5月5日到电白县民政局某某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粤茂结字08080XXXX)。于2008年8月27日生育女儿,取名杨某斐,现女儿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以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而且常发信息恐吓原告及其家人,致使原告对被告失去和好的信心,而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电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民政部门核发结婚证,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及发信息恐吓原告及其家人,造成原、被告之间互不信任。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相增加交流和信任感,双方都注意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信原、被告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夫妻之间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原、被告双方目前的状况,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殴打原告及双方分居的相关证据,因此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