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二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白通与王何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通,王何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900号原告白通,男,1991年11月30日生,回族。被告王何立,男,31岁,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通与被告王何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通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通承担。审判员 王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