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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仇仙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仇仙福,牟婉玲,付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机构代码:07531495-2。负责人:胡健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仇仙福,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牟婉玲,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付荷春,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仇仙福、牟婉玲、付荷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仇仙福、牟婉玲、付荷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仇仙福、牟婉玲、付荷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仇仙福、牟婉玲、付荷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仇仙福、牟婉玲、付荷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5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