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邵柏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邵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90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被执行人:邵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柏林银行存款890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建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