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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一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昆山御风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御风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3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昆山御风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温莎城堡假日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航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雨,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山御风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