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麻云朋诉杨平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云朋,杨平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麻云朋,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杨平良,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住所志丹县城南门。负责人胡万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交纳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