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梁泽与李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泽,李德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梁泽,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暂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德秀,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梁泽诉被告李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泽、被告李德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车友驾校员工,于2014年4月向原告借款两次,分别为2014年4月1日借款2000元,2014年4月8日借款3000元,被告向原告分别手写收条两张。后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000元,借款用于被告亲戚做服装生意,年末周转借款2个月,原告相信被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以上三次借款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款项共15000元。2015年1月29日、2015年1月30日,原告去被告所在地要回借款,被告不在,便向车友驾校核实被告已于2014年12月被解雇。为了保障原告的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同意归还原告15000元,被告是因为投资失败无法归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于2014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于2014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共15000元。原、被告确认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农历年底,利息为每月1000元;被告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被告主张其已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收到梁泽两千元整”,并签有“李德秀”。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收到梁泽叁仟元整”,并签有“李德秀”。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1、梁泽向本人投资壹万元,月息壹千元;2、本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让梁泽受任何损失”,并签有“李德秀”。原、被告双方确认虽然2014年11月27日的借条载明“梁泽向本人投资壹万元”,但实质上该款项10000元是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且有借条、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确认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农历年底,但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泽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德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锦兰审 判 员 梁园园人民陪审员 苏成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海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