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红光申请执行黄大宝、李平云、李平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光,黄大宝,李平云,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光,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黄大宝,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平云,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红卫,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0一五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