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龙门典当有限公司与邵华平、任丽华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龙门典当有限公司,邵华平,任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龙门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万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平,上海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煜,上海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华平,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任丽华,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龙门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华平、任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龙门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邵华平、任丽华返还借款及违约金共计304,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1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邵华平、任丽华的养老金账户,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轮候查封邵华平名下本市鞍山七村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至2018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可在期满之日前30日向本院申请扣划并继续查封。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邵华平、任丽华的养老金账户,轮候查封邵华平名下的本市鞍山七村XXX号XXX室房屋。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郝思琴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