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文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开发区3巷93号。法定代表人唐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18356-8)。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1号浩翔西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冯智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文佳,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生,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项目经理,��暂住伊宁市,申请人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文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文佳银行账户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文佳银行账户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伊犁北环金属���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昱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