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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少民初字第5号原告孙某甲,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法定代理人孙某乙(原告之母),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许大力,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肖利勇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人民陪审员  曹仕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