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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新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生,男,1975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于2015年8月7日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李新生饮酒后驾驶豫BB****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顺集村南地与独白路交叉口处时,因车辆熄火与沿独白路由东向西路过此处的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而被举报。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新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生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明和李新生于2015年5月11日晚上一起喝酒的情况,证人证明和被告人李新生发生争执的情况,证人证明2015年5月12日凌晨1点20分李新生给其打电话称在顺集村南十字口被几人截住其赶到现场的情况,有公安民警证明兴隆乡派出所移交报警后赶到现场查获被告人李新生酒后驾车的经过,有查获车辆、酒精呼气测试、抽血照片,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呼气酒精测试单、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新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新生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新生的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