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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峰与被执行人吴秀兴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吴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秀兴,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吴秀兴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秀兴于2015年3月19日由建瓯市公安局作出的瓯公(经侦)立字(2015)0001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吴秀兴等四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刑事案件涉案情况调查完毕之后,再对吴秀兴的财产予以处分。因处置期限较长,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5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