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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中大电器承装有限公司与陈建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大电器承装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杭州中大电器承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何伯平。委托代理人:朱苏、江尤莉,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委托代理人:许观海、顾姣燕,浙江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大电器承装有限公司被告陈建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大电器承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大电器承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大电器承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中大电器承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慧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斯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