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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宋永刚与金青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刚,金青会,金海峰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869号原告宋永刚。被告金青会。第三人金海峰。原告宋永刚诉被告金青会、第三人金海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送达不能,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宋永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禚春东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