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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白艾华与陈忠、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艾华,陈忠,鲁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08号原告白艾华,十堰市农行退休职工。被告陈忠,十堰市神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鲁玉华(系陈忠之妻),无业。原告白艾华诉被告陈忠、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艾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忠、鲁玉华所有的价值8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忠、鲁玉华8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魏红提供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38号16幢2-1-1号的自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裴国胜提供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十堰小区31号楼的自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十房商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隆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瑞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