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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辖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捷士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白下优爵家具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捷士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蓁巷9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刘广全。委托代理人裴华山,南京市玄武区华山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白下区优爵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28号8幢107室。经营者殷勇。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秦商初字第1405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京市秦淮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购销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涉讼时,供需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因供方即本案被上诉人南京市白下区优爵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28号8幢107室,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江苏捷士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