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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宝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宝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周宝珠。申请人周宝珠要求宣告熊金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宝珠诉称:我丈夫熊金泉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于2008年11月19日在江南都市报登报寻找,仍未有其下落。经多方寻找,熊金泉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熊金泉,男,1946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朝农凉伞树小区5栋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周宝珠系夫妻关系。熊金泉于2006年8月起下落不明已满9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熊金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熊金泉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熊金泉于2006年8月起离家出走,至今已9年之久,且在本院刊登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金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符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