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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宋传保、辜锡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传保,辜锡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曙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传保。被告辜锡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传保、辜锡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