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宋传保、辜锡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传保,辜锡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曙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传保。被告辜锡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传保、辜锡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