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异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变更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于苓,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锴,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牛牧,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阳石电水泵制造厂(现更名为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沈阳魅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海洋魅力大酒楼。被执行人:沈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殿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魅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海洋魅力大酒楼、沈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沈阳石电水泵制造厂、孙殿和借款合同纠纷(2007)沈中执字第101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沈阳石电水泵制造厂于2007年10月1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兵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史 永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