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聋哑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明,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邛崃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星,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邛崃市牟礼镇幸福街XX号二楼被害人杜某甲家中,从被害人杜某甲女儿杜某乙卧室写字台内将1枚金戒指盗走,后被杜某甲挡获并移交公安机关。被盗戒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万足金戒指参考价格为834元/3.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质量保证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小西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