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96号英德中信矿业有限公司与佛山百利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中信矿业有限公司,佛山百利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96号原告英德中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下镇新联英佛公路边东侧。法定代表人陆文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百利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进港大道。法定代表人潘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中信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百利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中信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5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敏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人民陪审员 李友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东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