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洙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洙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山东方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陈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凤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志伟、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还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但无较大分歧与隔阂。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