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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三门县三缘商务有限公司、陈莉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县三缘商务有限公司,陈莉莉,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智。被执行人:三门县三缘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陈莉莉。被执行人:陈莉莉。被执行人:高军。本院在执行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三缘商务公司、陈莉莉、高军(2015)台三执民字第56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三缘商务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陈莉莉、高军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范锦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