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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509-1号原告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金鲁,男,济南市中名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朱勇,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缴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