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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江苏海骏阁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骏阁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江苏海骏阁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根锡。委托代理人:毛惠庆,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辉,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德。委托代理人:肖春。委托代理人:张力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骏阁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骏阁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彭晓晓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健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