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壮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英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