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柱垣、郑雪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67号原告:中山市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刘梦玄,公司职员。被告:冯柱垣,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郑雪芬,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柱垣、郑雪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5元,减半收取为10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晓云-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