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我金与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我金,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753号原告:林我金,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孔钦,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何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永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我金诉被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我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林我金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