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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姜xx诉被告张x赡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张xx。原告姜xx.被告张x。原告张xx、姜xx诉被告张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姜xx和被告张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次子。原告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x残疾,长女张xx已出嫁,现在原告年老体弱,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次子。原告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x身体残疾,长女张xx已出嫁。现在原告年老体弱,原告姜xx多病,需要赡养,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现在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300元,自2015年5月开始给付,于每月的2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