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