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陈湘华、胡桂英、贺光林、刘满英、周克贵、彭海英、贺湘群、刘仁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陈湘华,胡桂英,贺光林,刘满英,周克贵,彭海英,贺湘群,刘仁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号顺枫花苑1号第1-2层。负责人王国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湘华,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胡桂英(系被告陈湘华之妻),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湘华,系被告胡桂英之夫。被告贺光林,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满英(系被告贺光林之妻),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贺光林,系被告刘满英之夫。被告周克贵,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衡南县贵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彭海英(系被告周克贵之妻),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衡南县贵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周克贵,系被告彭海英之夫。被告贺湘群,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刘仁利(系被告贺湘群之妻),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贺湘群,系被告刘仁利之夫。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陈湘华、胡桂英、贺光林、刘满英、周克贵、彭海英、贺湘群、刘仁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后,本院根据被告贺湘群、刘仁利的申请,依法中止了本案诉讼。本院依法恢复本案诉讼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6元减半收取5963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973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阳春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邱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