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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杨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04号原告刘卫东。被告杨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恒在广水市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恒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家井小区25幢3单元4楼4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应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哲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