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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中兴加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孚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市中兴加气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孚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中兴加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东环城路电力医院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桂菊,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中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艳梅,职务经理。上诉人鸡西市中兴加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中孚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6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鸡西市中兴加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鸡西市中兴加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鸡西市中兴加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萍审 判 员  葛保滨代理审判员  满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长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