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张卓俊,淮阳县司法局四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原告郑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卓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认识,同年7月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叫武习利,现已结婚成家;××××年××月生育一女孩叫武雪利,现已结婚出嫁。近些年来我们夫妻见面就发生口角生气,并且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武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叫武顺利;××××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武习利。2015年4月9日原告以夫妻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自已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198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于××××年××月××日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孩。说明原、被告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帮军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