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树忠与嘉峪关市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忠,嘉峪关市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95号原告张树忠,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路五一街区31号楼4单元4号。身份证号62020219520216003X。委托代理人李群媚,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市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河口西路619-9号。法定代表人张景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忠与被告嘉峪关市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忠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张树忠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娟 微信公众号“”